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X00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民初57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1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6,470,0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8,363,678.02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法:罚息以106,47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复利以欠付期内利息6,082,933.52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赵军屹、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对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赵军屹、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9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赵军屹、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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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X00802732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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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