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敬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4322民初810号
案号
(2021)新4322执9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敬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姬彦彬欠款23,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姬彦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被告汤敬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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