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30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5民初1197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2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飒租金28200元。二、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飒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4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7.5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7.5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乔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04256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乔飒负担313元,由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5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耗顺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3530090944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西路12号1层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