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春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7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2民初48号 |
案号 |
(2021)川0522执恢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合江县纵横汽修厂支付川ecj557小型轿车的维修费共计6390元。二、被告袁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合江县纵横汽修厂支付车辆保管费9000元。三、驳回原告合江县纵横汽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袁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