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米红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7********4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5民初1077号
案号
(2020)渝05执1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 被告重庆重庆正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4600000元,利息231459.59元,罚息1228516.25元及复利8178.44元。2. 被告重庆重庆正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息付清之前的罚息及复利。3. 原告对被告重庆重庆正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房产(共三处)享有优先受偿权。4. 被告王康,江宏延,刘桂永,刘雨婷,张江瑞及米红兵对被告重庆重庆正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本案所有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22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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