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伟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902********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0民初682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2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汪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汪丽偿还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汪林利、陈学英、汪辉奇、钟伟灵、钟杰林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汪林利、陈学英、汪辉奇、钟伟灵、钟杰林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俊杰追偿;驳回原告汪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0元,鉴定费20,000元(此款陈学英已垫付),合计29,600元,由被告汪俊杰、钟伟灵、钟杰林各负担1,200元,被告汪林利、陈学英、汪辉奇各负担5,200元(每人含鉴定费4,000元),原告汪丽负担10,400元(含鉴定费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