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7********1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0民初3285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2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樊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莉借款本金70,657.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70,657.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829元,由陈莉负担2,307元,樊林负担1,5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