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7********1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0民初3285号
案号
(2021)川0180执2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樊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莉借款本金70,657.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70,657.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829元,由陈莉负担2,307元,樊林负担1,5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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