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1********8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81民初2480号 |
案号 |
(2021)川0781执2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卢曙光借款本金105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小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