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06民初1044号 |
案号 |
(2021)湘0406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贷款利息1995084.67元;二、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对被告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衡东县大浦镇东大路9号房屋(房权证号:东房权证字第16023907-16023921号,建筑面积共计1609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东国用(2012)第0887、0888号,面积:47594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对尹志运提供担保的衡阳万方能源材料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尹志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6元,由被告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湘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247347712859 |
登记机关 |
衡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东县大浦镇东大路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