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2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72民初556号
案号
(2021)津72执恢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港务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对中交公司构成违约,港务公司应承担向中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哈动力南侧围海造地工程-围堰、陆域回填工程”项目工程款76555050.27元;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哈动力南侧围海造地工程-围堰、陆域回填工程”项目工程款,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8223365.53元;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哈动力南侧围海造地工程-围堰、陆域回填工程”项目工程款,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6月1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544039.66元;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哈动力南侧围海造地工程-围堰、陆域回填工程”项目工程款,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期间内的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885元,由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承担517.6元,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务有限公司承担47836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维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5166222381XH
登记机关
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工商局
注册地址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公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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