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1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1462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石晓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4142851.42元,利息、复利、罚息等484559.81元,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142851.42元为基数按照双方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hdex013120160064)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罚息;二、李录、石少华、段文平、邯郸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22元,保全费5000元,由石晓华、李录、石少华、段文平、邯郸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