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6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1338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1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数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欠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289114.49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南昌市宝顺硅业有限公司、江西进宏实业有限公司、沈国梁、余艳、余于云、丁丽平、余宏保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江西数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沈国梁所有的位于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282号第1幢第1层103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款债务。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320元,由被告江西数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市宝顺硅业有限公司、江西进宏实业有限公司、沈国梁、余艳、余于云、丁丽平、余宏保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