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2********4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4137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2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还击、祝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467500元,利息47399.3元,截至2020年4月26日的罚息94473.96元,复利12132.5元,本息共计621505.76元,以及从2020年4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金467500元按照月利率千分之12.499995计算的罚息和利息47399.3元按照月利率千分之12.49999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刘还击、祝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钱平对被告刘还击、祝敏的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钱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还击、祝敏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