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林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03********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09民初3805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郭北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800 000元。二、由被告郭北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复利,利息以1 800 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和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福先所有的重庆市瑞久供暖设备有限公司25%的股权在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秦林琳、被告李爱晶、被告石正明、被告李飞墨、被告代金豆在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 422.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 422.61元,由被告郭北秋、王福先、秦林琳、李爱晶、石正明、李飞墨、代金豆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