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2********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2民初764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2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何清茂与赖波于2019年3月17日签订《盛世天彭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1日解除;二、赖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何清茂租赁费61201.82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1日,为1226.96元;以61201.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欠付租赁费付清之日止);三、赖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何清茂垫付的物业管理费4603.3元;四、赖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何清茂违约金10623元(已抵扣押金);五、驳回何清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告赖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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