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522********3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02民初3415号
案号
(2021)赣0902执29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许海腾、许海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成华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27667元,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利息计付)。被告许海腾、许海涛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5元,由被告许海腾、许海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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