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2********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02民初3415号 |
案号 |
(2021)赣0902执2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许海腾、许海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成华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27667元,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利息计付)。被告许海腾、许海涛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5元,由被告许海腾、许海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