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4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21民初1473号 |
案号 |
(2021)川0921执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729.14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取现手续费、违约金;二、限被告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元,由被告梁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