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26********3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渝0113民初1360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10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荣华、李廷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2 743.34元; 二、被告荣华、李廷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截至2020年11月2日的利息2886.68元,从2020年11月3日起的利息以欠付的22 743.3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荣华、李廷群共同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垫付,限被告荣华、李廷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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