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33********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03民初7167号 |
案号 |
(2021)川0703执恢1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小平、孙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殷成军支付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的租赁费164,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欠付租赁费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始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2019年8月2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lpr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龚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殷成军支付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7日期间的租赁费32,800元、转运费7,200元,共计4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欠付的本金计算,自2019年7月8日始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2019年8月2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lpr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殷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