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0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15212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4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市飞奥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541667,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财产保全费1361元,合计人民币3161元,由被告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316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市飞奥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01 |
发布时间 |
2019-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长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6MA5K93JH1H |
登记机关 |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福县苏桥镇苏桥工业园B14号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