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昌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2********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2民初132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2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刘家良、刘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尺分理处借款本金279663.25元及利息3214.23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罚息3424.18、复利71.92元;自2020年11月26起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6.312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结息期内产生的未付利息、罚息,从下一个结息期起按照罚息标准计收复利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元,由刘家良、刘昌荣负担(此款已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尺分理处垫付,刘家良、刘昌荣支付欠款时一并支付给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九尺分理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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