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敏达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6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1民初1295号
案号
(2019)赣0121执1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敏达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1,991,611.60元及该借款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限被告江西敏达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江西省国富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李兵、李转秀、钟淑兰、李春、陈盼盼、李丹丹、陈敏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国富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李兵、李转秀、钟淑兰、李春、陈盼盼、李丹丹、陈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敏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53元,减半收取为142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226.5元由被告江西敏达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富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李兵、李转秀、钟淑兰、李春、陈盼盼、李丹丹、陈敏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时间
2019-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赣0121执1493号
立案日期
2019-06-18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43446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6960923797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逸都3栋3单元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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