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02********4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802民初2452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2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34748.58元、应收费用4480.26元和利息(截至2021年4月25日已产生利息15698.58元,之后的利息和复利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郭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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