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304民初1214号 |
案号 |
(2019)豫0304执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被告确认原告对其享有322万元债权(其中本金3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22万元人民币),并从2017年8月1日起按322万本金总额支付利息,利率按月息1.06分计算,双方每年1月31日前自行对上年度所欠付利息进行书面确认;二、被告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愿将偃师龙腾汽车城内T1展厅(面积448平方)、T2展厅(面积350平方)交付原告使用(T1、T2展厅以偃师龙腾汽车广场规划总平面图显示为准),用产生的租金收益抵偿各被告欠付原告的322万元债权、利息、原告律师代理费4.5万元、诉讼费16460元及保全费5000元,租金收益先抵偿本金;三、被告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调解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T1、T2号展厅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可自用也可直接对外出租收益;原告自用或出租的,从原告使用之日或出租之日起计算收益(双方签署书面确认书),被告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租金权益抵偿上述款项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租金价格参照当时市场价格及汽车城内其他租户租金价格,由原告及被告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另行协议确认,双方每年1月31日前对上年度所还款项进行书面计算确认;四、被告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偃师龙腾汽车城内T1、T2号汽车展厅权属无争议,不受任何第三方权益追索,如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第三方权益追索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的,原告可立即就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及原告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等申请执行,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五、因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院查封了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土地,并冻结了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出租土地及房产的租金收益,现因保全期限问题,如2019年2月28日前偃师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T1、T2展厅收益不能还清各被告所欠全部款项,则原告享有对各被告未偿还部分申请执行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2920元,减半收取16460元,由各被告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4769456664G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瀍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廛河区启明南路名车苑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