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8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象民初字第900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恢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莫显崇于被告贺健华于2011年3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贺健华应当向原告莫显崇返还租赁的位于桂林市同心园303栋2-4-2号房屋;三、被告贺健华应当向原告莫显崇清偿所欠付的房租1350元;四、被告贺健华应当向原告莫显崇支付逾期交付房租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本院生效判决 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18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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