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02********2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802民初2709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2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尚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6月20日产生的利息为1150元,此后的罚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殷仁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162元,由被告尚艳、殷仁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31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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