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224********4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民初2644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1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行政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借款本金113595.49元,利息及罚息13769.5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5月15日,后续利率、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从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5元,由被告朱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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