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3********38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91民初1154号 |
案号 |
(2021)赣0791执1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崇义县虹峰装饰有限公司、邓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赣州市恒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23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崇义县虹峰装饰有限公司、邓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赣州市恒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崇义县虹峰装饰有限公司、邓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