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冯锐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107********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仲字第1865号 |
案号 |
(2021)渝05执恢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渝仲字第1865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周冯锐铖应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款7000000元;(二)被申请人周冯锐铖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自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三)被申请人周冯锐铖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自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四)、被申请人周冯锐铖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自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五)、被申请人周冯锐铖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自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六)被申请人重庆需求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五)项裁决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