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士安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4********465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201民初1892号 | 
| 案号 | (2019)新2201执233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哈密地区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款项9367521.11元。二、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哈密地区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款项9367521.11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辛民、时德惠、韩军、刘士安、肖延利、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被告辛民、时德惠、韩军、刘士安、肖延利、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12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哈密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辛民、时德惠、韩军、刘士安、肖延利、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新疆 |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 案号 | (2019)新2201执2331号 |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标的 | 94490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