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7********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6民初114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1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雄文偿还欠款440140元及利息(利息按两笔本金予以计算:分别是以本金242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976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35元,由被告龙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