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11********3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11民初1164号 |
案号 |
(2019)豫0211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纪红、翟志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被告河南省培洋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河南省培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4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本金40万元及利息全部偿还完毕;如被告河南省培洋贸易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可以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宋洋、宋明、宋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被告河南省培洋贸易有限公司、宋洋、宋明、宋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