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庆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3********1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冕宁民初字第740号
案号
(2021)川3433执恢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刘辉、孔庆根支付原告王熹货款人民币297 261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宗祥、王双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9.46元,由被告刘辉、孔庆根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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