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弘基诚建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开民初字第01057号 |
案号 |
(2016)冀0391执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嘉琛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庆利借款本金10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秦皇岛市嘉琛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庆利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秦皇岛市嘉琛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庆利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林福松、郑柏松、上海弘基诚建置业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秦皇岛市嘉琛贸易有限公司的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林福松、郑柏松、上海弘基诚建置业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市嘉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被告被告秦皇岛市嘉琛贸易有限公司、林福松、郑柏松、上海弘基诚建置业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10-11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林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7831139591 |
登记机关 |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409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