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江津区高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6民初11683号 |
案号 |
(2019)渝0116执3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渝0116民初11683号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高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高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按月利率10.9126‰标准计付;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3689‰标准计付)。三、被告重庆市旺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杨家平,徐晓红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高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高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旺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杨家平、徐晓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高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旺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杨家平、徐晓红负担。限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高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旺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杨家平、徐晓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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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邦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678748504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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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万团村二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