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裕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2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282民初8974号
案号
(2019)浙0282执2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慈溪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惠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新海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偿还192万元,并赔偿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9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慈溪天地物流有限公司、沈建挺、王允金、傅裕春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惠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承担五分之一的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06-10
发布时间
2019-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浙0282执2695号
立案日期
2019-06-10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9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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