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海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2********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802民初1284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1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丹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03556.49元;二、被告王丹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违约金(以303556.4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南海鹏、许建强、魏铮、古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9元,由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76元,被告王丹丹、南海鹏、许建强、魏铮、古韬负担30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