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伟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8********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7民初364号 |
案号 |
(2021)冀0407执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海献、毛伟朋、苏翠平、徐联顺、张建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延波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24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5000元;以300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邯郸市肥乡区毛氏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延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2元,由被告毛海献、毛伟朋、苏翠平、徐联顺、张建彬、邯郸市肥乡区毛氏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