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常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22********2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115民初248号 |
案号 |
(2021)鄂0115执1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常明、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刘长连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王常明、郑琴支付原告刘长连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79167元,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原告刘长连已预交),由被告王常明、郑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