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常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2********2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115民初1690号
案号
(2021)鄂0115执2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王常明、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郑琴向申请执行人高静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执行人王常明、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郑琴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高静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王常明、郑琴向申请执行人高静支付案件受理费299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6-30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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