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常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2********2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115民初281号
案号
(2021)鄂0115执1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常明、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永良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计4295元,由被告王常明、郑琴、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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