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索朗益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42228********0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藏0103民初199号
案号
(2021)藏0103执9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索朗益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泽鑫返还借款100 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共5390元;二、被告索朗益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泽鑫支付律师代理费1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经减半收取计130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索朗益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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