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凌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2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523民初783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19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夏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 8 0 0 0 0 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至 2 0 2 0年 1 2月 8日为 7 0 0 7 7. 0 2元,自 2 0 2 0年 1 2月 9日起按月利率 8. 6 8‰加收 5 0%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董莲兴、夏凌龙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6 2 5 0元(已减半),由夏雨、董莲兴、夏凌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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