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81********3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民初504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47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宁、李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二、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宁、李丽芳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4948元,保全费1736元,由被告丁宁、李丽芳、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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