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3********9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881民初1819号 |
案号 |
(2021)浙0881执2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江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被执行人江山市江燃液化气供应站归还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借款本金 1 1 8 0 0 0 0元并支付利息 1 2 5 0 2. 1 5元及后续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 2)被执行人杜爱民、王江修、杜丽芳对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 1 5 5 0 0 0 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执行人江山市宏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余文爱、陆建华对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 4 4 0 0 0 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受理费 7 7 6 6元由被执行人江山市江燃液化气供、杜爱民、王江修、杜丽芳负担,被执行人江山市宏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余文爱、陆建华连带负担其中的 3 2 9 0元。( 5)支付申请执行费 1 4 3 2 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