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瑞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4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04刑初222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瑞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二、被告人贺瑞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佳睿、付淑兰共计人民币728770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佳睿、付淑兰人民币506492.87元,贺瑞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佳睿、付淑兰人民币222277.13元; 三、被告人贺瑞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建利、岳玉芬共计人民币868359.50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建利、岳玉芬人民币603507.13元,贺瑞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建利、岳玉芬264852.37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佳睿、付淑兰、张建利、岳玉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