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云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0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3401民初1458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1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云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定才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朱云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定才资金占用利息8141.32元;三、驳回原告吴定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朱云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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