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金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3民初127号 |
案号 |
(2019)闽0305执2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市佳德惠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承兑汇票的垫款本金15899495.86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莆田市佳德惠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承兑汇票的垫款本金73537345.83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莆田市佳德惠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律师费15000元; 四、连云港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莆田市佳德惠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X20159023BZ1)下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9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莆田市佳德惠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X20159023BZ2)下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9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蒋金山、林玉成、郑送花、蒋金星、蒋萍芬对莆田市佳德惠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X20159023BZ3)下所有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9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在莆田市佳德惠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有权以连云港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黄海大道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开字第K00109893号、连房权证开字第K00109894号、连房权证开字第K00109895号、连房权证开字第K00109898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黄海大道南、242省道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国用(2012)第LY002667号、连国用(2012)第LY002754号、连国用(2012)第LY002755号、连国用(2012)第LY002756号、连国用(2012)第LY002757号、连国用(2013)第LY000293号、连国用(2013)第LY000295号、连国用(2013)第LY000661号、连国用(2013)第LY000662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SX20159023DY)项下所有债权以最高本金限额90000000元为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305执256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94368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