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4********3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03民初1717号 |
案号 |
(2021)辽0403执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龙借款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费用原告预付),由被告杨美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李金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