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3********5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2民初26630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9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国华偿还原告肖文松借款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被告宋国华支付原告肖文松逾期付款利息(以3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肖文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宋国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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